为何是ESG,而非ESM

作者:编辑部 2023-07-14

摘要: 近年度广受重视的“ESG”而言,为什么不说它是“ESM”,也就是通过“管理”(management,即“M”)以达到ES之目的?

人类为了生存,彼此之间必然不免有竞争,但是真正主流还是靠合作,这也是大自然生态所给我们的启示。一直到近百年,这方面的经验才逐渐发展为有系统的知识,称为“管理学”。

近年度广受重视的“ESG”而言,为什么不说它是“ESM”,也就是通过“管理”(management,即“M”)以达到ES之目的?二者间是否存在有本质上的差异?

社会绩效和经济绩效

首先,管理所应用的事物,从经济学观点,基本上属于所谓“私有财”的性质。由于这种性质,拥有者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,并通过供需情势产生价格。这几乎可以包括所有生产要素,如劳力、土地、资金、产品、 服务都在内。它们构成管理的标的物,也构成“资本主义”的主要精神和运作机制,其运作是为了追求以利润为标的之绩效,一般称之为“经济绩效”。反之,ES所追求的E为“生态永续”,S为“社会公益”,它们都属于“社会绩效”。

此种“社会绩效”所追求的,极大部份属于“公共财”,而非“私有财”,且无所有权之存在,因而被称为属于“市场外部性”的事物。对于此种事物,市场机制是无能为力的,难以形成交易价格。人们要解决这类问题,无法通过上述属于“私有财”之市场机制,因而是难以“管理”的。

为了寻求对于这种资产之维护及有效运用,也就是公共资产之合作机制,必须另寻解决之法。它们有别于传统之“管理”,被学者称之为“governing”或“governance”,这可说是这一名词的来源。

利害关系人群的权力结构

再有一类情况,所涉及合作或交换之事项并非公共财,而是属于所谓的不同之利害关系人群的权益。问题在于,此等权益涉及不同之价值观念或目标,彼此之间既无某种相同标准可资比较或换算,并且往往相互矛盾或冲突。这时,如果他们各有主张,相持不下,也不存在有一个最高权力来加以裁决,拍板定案。在这种情况下,也是无法加以“管理”的。

在此可见,造成管理和“governance”的一项基本差别,在于权力结构。一般而言,可经由管理处理者,应属于单元权力下之事务,譬如公司经营,在股东权益之权力观念下,即可依市场经济逻辑以便“管理”。

在现代社会中,有愈来愈多状况或场合,其权力归属或结构乃属于多元状况。以今日企业经营而言,除了前此所举之ESG场合外,其他如加盟式连锁商店、策略联盟、管理契约、商场经营,以及各种生态形式 之虚拟组织等,也有愈来愈多属于这种多元权力结构之状况。

代理人问题

“governance”之应用,还涉及决策下之执行,此一层次所发生的,一般称为“代理”或“代理人”问题。此即执行者或经理部门对于所秉承统理决策,是否忠实执行,或有无发生营私图利之不当情况。本来,这些应属于公司内部监控或稽核之一般管理事项,但由于ESG涉及公共事务在内,在执行过程中,可能存在有较大运作空间,又增加其复杂性或外部性,例如营私舞弊或在职消费之类情事。因此一般也将其纳入“governance”范围之内。

扩大管理为“governance”以求达到社会绩效或多元和谐之目的,目前正处于发展初期,一个普遍做法,就是将相关事项经由政府或公共机构通过公权力通过立法,制定某种程序,这种决策程序是政治性的,而不是经济性的。

总之,有关“governance”之道,有待人类继续努力改进或创新以求解决。上面所讨论的, 至少可借以回答,为何人们不用“ESM”,而用“ESG”。